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普及民法典、了解民法典,我们将推出“每周一典”栏目,分法典规定、条文解读、典型案例三个部分向大家讲讲民法典的故事。敬请关注。
【典型案例】:
石某系嵊州市浦口街道某村村民,于2017年3月31日出生。嵊州市浦口街道某村的土地因政府建设需要于2016年10月被征用。2017年1月,该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村登记在册人数向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等年终分配收入4万元。由于石某尚未出生,故村民委员会未考虑给予石某参与分配。
那么,本案讼争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是否属于胎儿利益的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石某尚未出生,还不能算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也就是说,要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等的分配权,首先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胎儿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资格,故可以认定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具有“胎儿利益”。因此,石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系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征地补偿费亦是保障其生存权益的一项根本利益,胎儿出生后对此依赖同样存在,故赋予胎儿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胎儿的合法民事权益。一审未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当,应予更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石某土地征用补偿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
民法典与年龄
【法典规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解读】:
这里有几个重要的年龄段:0岁以下,8岁,18岁。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而言,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法律上的“人”,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涉及胎儿在遗产继承、赠与等利益情形下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而法律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遗产继承、赠与等的民事权利。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其中8-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遗产继承、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需要由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事后同意、追认,否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PS:经历高考进入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们,一般已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是成年人了,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无需监护人,也就无法定代理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