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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普法②│法人是“人”吗

2021-01-20 15:28  

法人是“人”吗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某翻译公司系《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出资单位和组建单位,《环球纪事》杂志社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某翻译公司未对《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之后某翻译公司向新闻出版总署请求变更《环球纪事》杂志刊名为《东方壹周》,新闻出版总署向某翻译公司作出《关于同意〈环球纪事〉更名的批复》,同意《环球纪事》更名为《东方壹周》。现《东方壹周》的出版单位为《东方壹周》周刊社,主办单位为某翻译公司。《东方壹周》周刊社系某翻译公司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

某公司与《环球纪事》杂志社、某翻译公司联合办刊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判令《环球纪事》杂志社返还某公司投资款、车辆等。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某公司向执行法院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内容,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环球纪事》杂志社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公司要求追加《东方壹周》周刊社、某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东方壹周》周刊社、某翻译公司是否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判:法院认为,虽然新闻出版总署向某翻译公司作出的《关于同意〈环球纪事〉更名的批复》同意《环球纪事》更名为《东方壹周》,根据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许可证,《环球纪事》杂志和《东方壹周》杂志的主办单位虽均为某翻译公司,但前者的出版单位为《环球纪事》杂志社,而后者的出版单位为《东方壹周》周刊社,两者的出版刊号亦不相同。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东方壹周》杂志是《环球纪事》杂志的延续,亦不能认定《东方壹周》杂志是属于《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刊物。《东方壹周》只是某翻译公司出版的刊物名称,不具备变更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某公司关于追加某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点评: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东方壹周》不属于《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刊物的基础上,《环球纪事》杂志社是完全独立于《东方壹周》及某翻译公司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典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条文解读】: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重要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一个个体,法人属于组织。法人在民事法律上也是一个独立的“人”,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我国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的典型代表。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但也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学校等则属于非营利法人。民办教育事业虽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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