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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普法④│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2021-03-19 11:04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A公司下设有其分公司B 公司,B 公司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往来,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C公司处购买钢材。C公司按约向B公司供货后,B公司并未按约向C公司支付相应钢材款,故C公司将B公司及其总公司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争议焦点: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其总公司A公司是否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公司承担,如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较为充足的,可以由其单独承担责任,如财产不足的,可以在公司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由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B公司及其总公司A公司需对C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法典规定】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条文解读】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依法登记的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可以对外独立签订合同。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经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分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作为被告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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