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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普法⑩│应聘时被要求登记恋爱经历,是否侵害隐私权?

2021-03-19 11:08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

近日,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被指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更改前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除应聘者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谈过几次恋爱”和“最长的一次多久”两项信息。

2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当天下午接到相关的舆情反馈后,安排了劳动监察部门前往涉事企业询问了解情况。涉事公司也很重视,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前述招聘做法欠妥,现场修改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删除了关于应聘者“恋爱经历”的内容。

前述人社局负责人称,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聘员工,还现场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红章的《情况及整改说明》。

【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条文解读】

个人享有隐私权,即个人的私生活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非权利人明确同意,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中的恋爱经历属于个人私密信息,要求将恋爱经历填写在应聘登记表上,属于典型的刺探隐私行为,若应聘登记表在公司内部公开,则以其他方式公开了他人的隐私,都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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