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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姓名是否可以任性?

 

2021-03-26 08:45  

前言: “每周一典”栏目接着上期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个人信息保护话题,本期和大家聊聊个人姓名权问题。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吕某(男)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于x年x月生下一女。因夫妇二人平日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便决定给女儿起一个颇具诗意的姓名—“北雁云依”, “北雁”是姓,“云依”是名。二人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之后吕某到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民警告知他拟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不予办理登记。民警释明后,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通知书。

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其女儿名义代为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认为,妻子张某生下女儿,夫妻二人共同决定取名“北雁云依”,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以该姓名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在真实意愿和形式上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不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定他姓,“法无禁止皆允许”,女儿享有使用和登记“北雁云依”姓名的权利。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那么,姓氏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吗,能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该案最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的立法解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条文解读】

个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需依法,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随意创设姓氏。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是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吕某给女儿所取姓名是否符合“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个人姓氏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包含着中国丰富的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如果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不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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